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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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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23: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书协主办该次展览有没有得到国家宣传部、文化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授权,中国书协是普通的全国性质的社会团体,和全国残疾人书协、妇女书协的社会地位、法律地位一样,只是组织的名称不同。如果是得到了授权,那么,国家行政机关为什么要把这个国家的公权力始终授权给中国文联的书协?我认为应该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招标,任何一个全国性社会团体都有申请主办这个活动的权利。
如果没有得到国家行政部门的授权,那么,我想这次活动的作者可能对中国书协在本次活动中职能存在重大误解。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23: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书协或地方书协没有权利卖落选者的作品,征稿启事上只是说限于人力的原因而“不退”,但书协有保管的义务,如果作者自己去拿或者支付了EMS的邮资,就有返还的义务,否则就是非法侵占。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23: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民间组织的展览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搞,现在大报小报五花八门的征稿启事很多,中国文联或书协也是一个社会团体,可以自己的名义搞活动,但只能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不能以国家的名义搞什么“国展”、用“国家级的展览”、“最高成就奖”之类的语词,对作者进行误导。
任何一个团体代表国家搞国家级的展览,一定要得到国家相关有该项职能的行政部门授权才能搞,并且以该职能部门的名义搞。如宣传部、文化部某某展。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23: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文联或书协不是任何时候都具有行政职能的,只有在得到行政部门的授权下才能行使这个职能,但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该项职能。

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一个手术医生只有在患者确实患了需要开刀的疾病,并且得到病人和家属的同意才能为患者实施手术,才可以去给人开膛剖腹。如果离开离开了这个前提,而去剖别人的肚子,那就是故意伤害或谋杀,是刑事犯罪。
发表于 2008-5-27 11: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果儿”绝对是个内行!
绝对是在“心脏机关”工作多年的行家!
发表于 2008-5-27 16: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这样的事情在中国普遍都是,有些是属于不合理的社会常态,有些呢,是属于文本层面的理解,对于后者,如果要去细细推敲,什么都是问题,就连“中国”两个字本身还有问题呢。果儿同志有时过于认真和较真了。书艺公社(SHUFA.org) 以打造“第一书法互动媒体”、建设“中国书法之门”之目标而矢志不渝!求同存异,成为书法家、专业书法工作者、书法爱好者的第一网络书法互动平台。书法,中国书法,书法论坛,书画商城,书法作品,书法大赛y2b5[W        }G] D~7g
另外,关于所谓的行政收费问题,其实很复杂,书协也好,其他主办单位也好,收取一定的经费,未必就是行政收费,要较起真来,全国所有的活动收费都有问题。当然,书协收费多少与合理与否的问题,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不能将办展览收费与行政收费混淆起来谈。如果混淆起来谈,很多问题只会越谈越复杂,如果样的话,不搞任何活动,不启动任何经费就是最好的,但这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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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7 20: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hinanpo.gov.cn/npowo ... ction=searchOrgList大家可以通过上面的中国民政部的网站查询,中国书协有没有依法登记,我的查询结果是:没有找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楼主| 发表于 2008-5-27 20: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朱中原 于 2008-5-27 16:07 发表
哈哈,这样的事情在中国普遍都是,有些是属于不合理的社会常态,有些呢,是属于文本层面的理解,对于后者,如果要去细细推敲,什么都是问题,就连“中国”两个字本身还有问题呢。果儿同志有时过于认真和较真了。 ...

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应该积极主张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治理社会团体。我不愿做体制压迫下的奴隶,我要推动中国法制化的进程,要行使自己一个公民的全部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08-5-27 20: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仁山知水 于 2008-5-27 11:41 发表
“果儿”绝对是个内行!
绝对是在“心脏机关”工作多年的行家!

不是,我学过法律,也学过医学,是一个将法律当作手术刀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08-5-27 20: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可见,我们发现中国书协处在一个管理的真空,在国家民政部没有依法登记,不是社会团体的法人;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印章和法人证书应该与2000年前后交还给民政部,就是有也没有年检章,已经失效多年,但对外又称自己为水平较高的书法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
中国书协即不属于社会团体,不受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制约。也不是政府机关,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公务员法》的制约。
属于一个无所不能,无法制约,谁也管不了的特殊理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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