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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协会选举的混乱,宣传部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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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4 18: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书法协会选举的混乱,宣传部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反腐画家刘大硕
       宣传部是党委领导机构,是三个代表的典范!是文联与书法协会的监督管理机构;它对社会所实施的管理行为,是行政行为,文联是纳入行政机制的社会团体,是书法协会、美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文联的性质是联络、协调和服务;他们都是国家的公务员,它们在法定权限内所实施的行政行为,适宜行政法规的调整,必须依照行政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这是法定原则。

       书法协会理事会的选举,都是在宣传部与文联的监督管理下进行的,按照“严格依法行政”的法定原则,宣传部与文联只能对书协的民主选举程序依法监督,而不能插手操纵对协会理事、主席的安排;无记名投票选举的结果应该是全体会员民主意愿的充分表述,应该是众望所归。协会是一个学术团体,是社会广泛知晓与参与的群体组织,协会的主席与理事,应该有全体会员的公信力;主席的选举,应该是全体会员公认的学术带头人。“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 是达到这一法定目的的唯一途径。

       如果某些人通过“弄权”手段,强行把那些艺术水平低下的人塞进协会领导层,粗暴的剥夺会员们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势必在协会内造成种种社会矛盾,这种故意违背“严格依法行政”的行为是对’和谐社会”人为的破坏,是法制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宣传部、文联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监督协会依法选举的监督管理权,超越权限强行操纵协会选举即属故意违法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政府不该管的,必须坚决不管!这是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

《一》宣传部、文联没有操纵协会选举的权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在“民主法治”面前,宣传部、文联对于协会的选举程序是监督协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民主选举,他们如果违法操纵、控制协会的选举,强行指定理事、主席,即属于超越法定权限,故意违法行政。民主选举的法律依据如下:

《二》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程序

      《A》.《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十)……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
       《B》.《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3:“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步实行差额选举。”

       《C》.《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社发〔2007〕428号];“9.社会团体换届
社会团体换届依章程规定按期举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换届选举办法,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F》。《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参加选举的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为当选。”

       《G》.《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这三种权力是会员的法定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只有通过民主选举才能保障会员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实现“依法行政”,才能成为“合法”;才能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这一段话是《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

        民政部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这三种权利,但是对于实现这三种权利的至关重要的程序“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程序”却又只字不提;不实行民主选举,如何去保障会员们的这三种权力?岂不成了一句空话!因此也就造就了社会团体在选举程序上勾心斗角,用非法手段争夺主席,矛盾重重。

        上述事实说明民政部避开“民主选举”这一规定,“民主选举” 在民政部依然是个敏感话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协都明确规定了“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程序,具体而详尽,民政部还要“敏感”什么呢?因此而造成的社会团体选举程序的混乱,民政部难辞其责!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法国记者有关提问时,作出表示。:“这就需要保证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就是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

         在这里应该说明一个问题:行业协会在中央各个直属部委的监督下,都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了“无记名投票选举程序”,而且具体到主席、理事的候选人:“候选人的资格认定原则是在本协会(行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投票人、监票人、唱票人的认定办法,具体而详细。也许行业协会是法制社会,难道书法协会是原始社会???

          民政部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是各级协会团体必须依法实施的,违背这一文本规定的协会章程,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原则。

《三》理事会年龄限定问题:

         社会团体的基本组织原则是“老中青三结合”,是国家干部、职工退休以后,到协会里继续参加社会活动,发挥自己的余热。社会团体是社会松散组合体,涉及到社会上各种行业的人员,是民间组织,因此国家法律对理事会的法定年龄限定是七十岁。把行政退休60岁的年龄强行套用到协会,只是弄权舞弊者套用的借口,是故意违法的证据;民间组织是根本就无法纳入国家的行政机制的;这一70岁的年龄规定早在1997年就已经颁布实施了;法律依据如下:

       A:《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B: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C:《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1998年11月3日发布施行):“13.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D:《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E:《人事部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八):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应身体健康,届期内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其他中央各部委、各省民政厅都明确规定了70岁,这里不再一一列举。对法律有兴趣的网友请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查看,那里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全国各地协会的章程与社会团体相关知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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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5 01: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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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5 09: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事情由宣传部管就完了。真的东西一宣传变假了,好的东西一管理变坏了。千万别指望在宣传部领导下能"选举"出好的书协领导。
 楼主| 发表于 2009-4-5 13: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书法协会选举的混乱,宣传部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因为电脑出了毛病,全文没有发完,现在继续发。
《四》政府的行政执法必须公开透明

     违法选举与弄权者必定要暗箱操作,他们必定要超越法定权限、强行剥夺全体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国务院三令五申的告诫“要严格依法行政”,宣传部与文联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公开透明!应依法向社会公布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与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在民主法制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书法协会理事会的选举,都是在宣传部与文联的监督下进行的,这种监督是监督协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举,而不是操纵选举;上述法律规定,难道宣传部的领导们都不知道么?吴冠中先生评击文联、协会是腐败的平台,是个衙门,这里有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

         2007年河南省书协换届选举中,宋华平在报告会上宣布;“理事会的年龄基本上限定在60周岁以内”,他们采用这种非法的手段蒙走了王澄、李刚田,按住了周俊杰。 国务院颁布的“理事、主席们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是在1997年,已经历时11年,难道河南省宣传部、文联都不知道吗?宣传部、文联的法定职责是“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那一条法律允许它们把理事会的年龄限定在六十周岁?难道他们连“依法行政”也不懂吗?为什么李刚田、王澄、周俊杰就不知道去河南民政厅去问一问?你们这些书法界的精英们只知道为学术而献身,你们的法律意识也太淡薄了,只知道侧重于学术研究,对民主法治漠不关心,是不能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

        河南省书协的换届选举是否实施了“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程序?苏幕遮在网上发表的文章“谁强奸了河南书协”?中提到“这次的副主席人选争的很厉害,招呼都打到了主要领导那里。刚开始投票是12个,最后增加到21个,临开会的前一夜,平衡到了现在我们看到的17个。如果是“无记名投票”选举,怎么会增加到21个,再平衡到17个?这样的混乱结果只能是在强权的控制下,在暗箱操作中才能完成!他们必须超越法定权限,强行干预、剥夺全体会员的民主选举权、被选举权才能达到这一非法目的。这样的违法选举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必须依法撤销,这是民主法治社会的法定原则,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如果真正按照民主选举程序进行,是不会有这种怪现象的。请知情者提供相关信息与证据,谢谢。

        通讯地址:河南省鲁山县西关大街30号。刘天仁(笔名:刘大硕)
       电子邮箱:zhixven369@163.com

         苏幕遮在文章提到张海当选中国书协主席,下一届河南书协主席是谁,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今年5月,李刚田走马上任《中国书法》杂志主编,这给我们一个信号:李不再角逐河南书协主席了。《中国书法》杂志编辑部,是属于行政机构编制,退休年龄应该是60周岁,李刚田还能再干多少年?这对李刚田来说是一个很尴尬的局面;反之,李刚田如果担任河南省书协主席,他还能再干十年。可以给书协做出更大的贡献。即使超过了70岁,只要身体健康,还可以继续任职;这是社会团体老中青三结合的一大特色,这里有1998年就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依据:

     《五》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限定:

     《A》: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1998年11月3日发布施行)
       13.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若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超过两届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B》: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四条:(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其他中央各部委对社会团体都有类似的规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李刚田如果超过了70岁,只要身体健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还可以继续任职。社会团体性质是老中青三结合的团体,因此年龄限定在70岁,河南书协利用非法手段把法定年龄篡改为60岁,已经违背了老中青三结合的基本原则,那么河南省书协是否要更名为“河南省中青年书法家协会”呢?

       河南省书协以非法的手段把60岁以上的会员排斥在外,粗暴的剥夺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民主法治,践踏了社会道德风尚,不择手段地去争夺主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在已形成了实质上的中青年社会群体,依照法定原则,必须更名为“河南省中青年书法家协会” 法律依据如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依照上述法定准则,“其成员分布应准确反映其特征”;“河南省书法家协会”这一名称因其不能准确反映成员分布其特征,已经形成了欺诈性,应该依法对河南省书协认定为名实不符的非法社团组织,必须限期整改。

       王澄走了,李刚田走了,河南的书法精英走了;走的原因就是因为这60岁年龄的限定么?你们真是当代的阿Q,鲁迅对阿Q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然而你们在当代还是幸运的,那只有怒其不争了。

       这样明目张胆的违法行政在民主宪政国家肯定是一个天大的丑闻!责任人肯定要引咎辞职!但是我们的民族、我们的书协会员与书法精英们都是当代的阿Q,他们有着逆来顺受、无可奈何、保持沉默的“优良传统”。
 楼主| 发表于 2009-4-5 13: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书法协会选举的混乱,宣传部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政会分开、自律发展、购买服务

        国务院对行业协会明确做出政会分离的决定,社会团体对政府是一个相对独立自主的团体,在遵纪守法的范围内民主管理、自律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
      (二) ……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
        ……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七)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
        ……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这里明确规定协会要“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协会为政府合作服务是采用“购买服务”,由政府支付相应的费用。

         上述法律法规是国务院、民政部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作出的规定,宣传部是党委领导机构,它可以与国务院、民政部联合对其所属的社会团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没有宣传部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国务院、民政部以及中央各部委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都可以做为依法规范的依据;这是法定原则。

    《七》民主法治、和谐社会。

         我国的民主法治、和谐政治,在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的领导下,正在稳步向前推进,依法质询、问责罢免、引咎辞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法律与事实如下

      《A》《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B》《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
        (六)……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C》《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10.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20.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D》。《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三)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
      (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十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宣传部、文联如果超越法定权限,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者,依照谁主管,谁负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定原则,必须依法追究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四)《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五)《行政监察法》
        (六)《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


        上述事实证明,中央领导在我国推进“严格依法行政,民主法治、违责必究;为完善服务型政府加大了推进的力度。
        “民主法治、民主选举”是等不来的,上边中央政府要实行“民主法治”,下边全国人民要求“民主法治”,但是“民主法治”最大的阻力在中间这一段“权利阶层”;权利阶层历年来所形成的弄权与暗箱操作有着极其顽强的习惯性,这种习惯性使他们对法律视而不见;个别弄权者只有通过暗箱操作,违法弄权才能捞取好处;因此这些弄权者是不会把“民主法治” 轻易的送到你面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颁布实施为弄权暗箱操作者敲响了警钟;但是要基层政府依法执行,依然十分困难。现今中央政府已经制定了基本完备的法律依据,这就需要社会团体全体会员行动起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联合起来,以法律为武器,共同抗拒腐败!排除在学术道路上的一切障碍!要学会依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民主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将面对的法治维权行为。

         对于书协精英们来说,书法与学术是他们的毕生事业,他们要为艺术而奋斗终生,面对权力腐败的现实,不得不分出很大的精力去排除前进道路上弄权者设置的种种障碍,就必须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这是在民主法治社会每一个人都将面临的实际问题。

        在河南省鲁山县就发生了宣传部与文联对书法协会弄权操作,违法选举的行政行为,我依法抗争,目前尚无最后结果,但是我提出的法律质询,他们永远也无法答复。请点击下面链接

        依法质询,请鲁山县县委依法答复
http://www.sf108.com/bbs/viewthr ... &extra=page%3D1[/url]http://www.sf108.com/bbs/viewthread.php?tid=228395&extra=page%3D1

       中国书法在线
       依法质询,请鲁山县县委依法答复
url]http://www.zgsf.com.cn/viewthread.php?tid=24761&page=1&extra=page%3D1[/url][/url]



       反腐画家刘大硕       电子信箱:zhixven369@163.com
发表于 2009-4-5 14: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太天真了。在中国干什么事情,这个可以有法律条文,这个真没有法律条文。明白了吗?书呆子!
发表于 2009-4-6 20: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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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23: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国情嘛,有什么办法呢?
 楼主| 发表于 2009-4-10 11: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这一层次繁杂的法律体系,造就了一个法盲大国,中国几千年封建王朝的奴性统治,造就了无数的阿Q!鲁迅对阿Q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当今法律体制已经基本上完备,为什么不去依法抗争呢?老百姓要争取自己的权利。只能靠法律。
       由于协会的违法选举而造成的纷争,争执的双方在“书法江湖”上互相对骂,那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律,他们根本也就没有法律意识,骂人,能解决问题吗?我在信访程序中依法抗争,这是一个公民的法定权利。
       中国人都不去依法抗争,那些弄权的权力者,会把“民主法制”送到你的面前吗?
发表于 2009-4-10 21: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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